中华法治文明前沿讲座暨法学学科建设示范公开课第二讲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两个结合”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特举办“中华法治文明前沿讲座暨法学学科建设示范公开课”,赓续法治文明,聚焦国家战略,关注时代课题,体现学术担当。公开课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分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涉外法治四篇做专题报告,面向全国法学院校、科研机构的师生及相关人士开放。

2023年9月19日晚7时,中华法治文明前沿讲座暨法学学科建设示范公开课第二讲正式开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副会长李奋飞作题为“企业合规改革的几个前沿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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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教授从企业合规改革的发展现状出发,围绕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动因、主要经验、理论根基、疑难问题以及未来展望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

关于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动因,李奋飞教授主要从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长远再犯预防、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参与社会治理三个方面进行重点解读。李奋飞教授指出,企业合规改革改变了过去的查处型司法模式,通过设置考察期给了涉案企业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效改变企业的经营模式、商业模式、治理结构,消除企业犯罪基因,实现长远再犯预防,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理念。此外,企业合规改革也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打破过去“就案办案”的思维定式,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尝试修复犯罪破坏的法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善治。

接着,李奋飞教授介绍了企业合规改革的主要经验,列举了各地检察机关在探索企业犯罪治理的新路径和新模式中取得的成果,例如办案模式渐趋清晰、适用条件探索优化、整改标准初步明确等。李奋飞教授提到,检察机关不断深化企业合规改革,形成了检察建议模式和合规考察模式两种基本办案形态。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模式,又可称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模式,作为改革前期探索中主要针对小微企业适用的较为柔性的模式,检察建议模式存在约束力相对有限、专业性不够等缺陷。合规考察模式利用审查起诉或取保候审期限来给涉案企业设置考察期,根据企业在考察期内的合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合规考察模式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力,已成为企业合规整改的主导模式。在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条件方面,李奋飞教授讲解了四个基础条件和三个裁量性条件,并建议再纳入其他优化适用条件,比如企业的整改积极性和企业的整改基础等。改革还探索出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即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合规案件中,约有2/3采用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的合规整改工作离不开有效的合规监管机制,这是确保涉案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重要路径之一。

针对公众对企业合规改革产生的一些质疑,李奋飞教授以相应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积极回应。李奋飞教授首先从企业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诸多差异出发,解释说明企业合规改革并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之后从罪责自负理论、公共利益衡量理论、法益修复理论以及企业犯罪有效预防理论四个方面论证企业合规改革的正当性。

紧接着,李奋飞教授指出了企业合规改革引发的争议和一些核心疑难问题,例如程序消解实体、检察裁量权滥用、预防再犯的效果检验、合规激励的确定性、第三方监管缺乏动力等,并提出企业合规改革既是司法改革,更是一场社会综合治理改革,离不开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监管部门等多方位的全面配合。

最后,李奋飞教授认为,企业合规改革的未来前景非常乐观,这是一场利国惠企益民且有全球发展趋势的改革,并且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利益兼得的效果。李奋飞教授期待企业合规改革将会得到刑事诉讼法改革的积极回应,并主张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编中增设“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二章,给企业设置特别的出罪机会,即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事由。

本次讲座作为中华法治文明前沿讲座暨法学学科建设示范公开课的第二讲,吸引了法学理论、律师、检察机关实务部门千余人次参与,最后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