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 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系列会议第二届全国会议正式会议成功举办

明德公法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研院2023年12月01日 16:09北京

为加强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回应新时代中国宪法实施重大问题,保持中国宪法学理论创新动力源泉,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2022年起发起“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系列会议,围绕学科基础原理和命题,邀约中青年优秀学者报告最新思考,贡献于中国宪法学之长远发展。11月26日,第二届全国会议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会议主题为“宪法的社会理论”,来自国内多所高校的二十余名学者出席了会议。

开幕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旭主持并做会议说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韩大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树忠出席并做开幕致辞。

韩大元教授致辞实录:首先感谢大家的到来!过去三年疫情对国际秩序,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影响,我想对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范式、理论体系,包括我们所熟悉的法治,这样的一个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就是说过去三年全人类面临这样一个共同的挑战的时候,我们一百年所建立的这样一个公法学体系,是否具有足够的解释能力,回应能力。特别是民众在疫情期间,对法治提出的合理预期,我们的法学家是不是形成了这样一个让民众满意的解释。我们所熟悉的一些公法学原理,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宪法的一些基本命题,还有一些我们有所共识的原则,是不是有效的回应了疫情期间的秩序和自由、国家和社会、国家和公民这样的一种关系?我想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反思的。

根据我的有限了解,很多国家的学者们,一方面对原有的传统的法学理论,包括一些基本的概念范畴作了一些反思之外,也再次对后疫情时代公法学的新的理论范式进行了构建。那么所有的问题最后都要集中在什么叫法治,什么叫宪法,什么叫立宪主义。如果我们在基本原理上不能有个学术沟通,基本的学术共识,各说各话,不仅无法推动学术的发展,同时在一些重大的宪法问题上,包括一些宪法的个案问题上,无法凝聚基本的共识。学术自由是我们宪法核心的价值,所有的议题,学者们都可以谈自己的观点。但是我们毕竟生活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在共同体生活当中所遇到的一些重大的宪法问题上,至少需要有基本的共识,也就是基于宪法的基本原理,我们要有一个大体的认知的统一。如果在一些民众所遇到的重大的宪法问题、宪法议题上我们缺乏必要的共识的话,民众就无法对未来生活有合理的预期,宪法的安定性、稳定性也会受到影响。所以现在我们争论的一些问题,可能是我们在宪法原理上还没有说清楚的,我们在有些概念的理解上过于个性化,无法达成基本共识的。所以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不论是公法学还是宪法学,需要我们在基本原理上有基本共识。如果我们在基本原理上没有概念体系的把握,只追求一些个性化的表达,我想对于我们,对于整个宪法学的未来发展,还是会带来一些不确定性。如果宪法理论不确定,宪法学家对社会问题的不确定,那么整个社会也会处于一些不确定状态。我历来相信许崇德教授,老一辈宪法学家们所坚信的宪法学的理念:在不确定当中赋予社会确定性的最高法律、最有凝聚共识的法律,那就是宪法。现在是人类百年来进入新的阶段,新的理论要诞生。但是很多认识是不确定的,秩序不确定,理论也不确定。这个时候我们坐在一起,给予宪法学者的社会责任来研究基本理论是非常重要的。

今天的讨论的议题,我是觉得也是非常有现实意义和学术意义的,宪法的社会理论。那么这是在全球范围里面宪法学者们共同关注的问题,因为几位报告人也做了一个很好的准备。宪法的社会理论它不是我们在宪法学体系里边谈的一个子学科意义上的社会宪法。它是整个宪法的价值体系,规范体系和宪法的功能体系中,需要我们很好的把握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命题。我们过去的宪法过多的谈论是国家意义上的宪法,能否寻求或者寻找国家之外的宪法,有超越国家,同时跟国家有连贯性的这样的一种社会的宪法。我们确实需要超越民族国家的一种框架和认识的局限性,把国家的宪法推向一个社会的宪法的领域。但是问题在于如何理解社会?如何理解社会宪法或者社会立宪主义?政治立宪主义是大家很熟悉的命题,社会的立宪主义是否可能?它跟我们过去讲的国家立宪主义到底是什么样的区别?由谁来监督社会立宪主义或者社会宪法的实施?这个命题是全球范围里边的重大的学术命题。就是因为我们今年的国际宪法学会在讨论明年的宪法圆桌论坛主题的时候,有几个选择的题目,其中国际宪法学会执委会最后确定了明年的在法国举办的国际宪法学会的论坛的题目,就是超越国家的宪法。因为国际宪法协会大家都知道它是全球范围里面的一个宪法学组织,那么它每年的这种议题的选择是考虑全球的一个宪法的总体发展的趋势。在国际宪法协会上,包括我在内的教授我们跟其他国家的学者们讨论,我们是非常的支持,由法国里昂大学和巴黎大学共同举办圆桌论坛,这个题目就是超越国家的宪法。所以今年的选题,王旭、忠夏他们选择的宪法的社会理论是契合全球学术发展的总体的趋势的。也就是我们年轻的宪法学者们要了解世界正在变革的宪法理论的走向,而且我们中国也需要在宪法的基础理论上要有一个体系化、融贯性的一种思考。也就是说国家之外宪法如何构建一个发挥社会功能体系的这样一种规范体系、价值体系,包括理论体系。

当然超越国家的宪法,社会宪法理论,比起国家的宪法,它的理论的难度是比较大,也是很有挑战性的。首先,如何理解社会?如果把国家和社会安放在统一的宪法秩序内,在这个意义上,我个人倒是觉得研究社会理论是很多学科都要做的事,我们宪法学之所以有特色,就是因为我们宪法文本中包含着大量的社会宪法的元素。不仅是社会这个概念,在我们中国宪法中出现的频率比较高。而且是在社会主义宪法里面,也包含着社会宪法的天然的、内在的这样一个逻辑和它的历史的元素。我想通过今天的这样一个讨论会,我们能够聚焦这个社会的宪法,或者是社会的立宪主义。但是我也希望在我们构建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总体的框架中,我们如何从历史文本和解释上能够聚焦中国宪法上的社会的概念,以及不同条文中社会概念所体现的它的一个价值的内涵。最终,我们要构建一个基于中国宪法历史和宪法特色的这样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宪法,能够把它融贯在我们的整体的宪法文本中。如果我们不强调文本之内的社会或者文本之内的社会的概念,那么很容易跟这个政治哲学和其他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在一些概念的使用上可能会出现混淆。

我们要发挥宪法学是规范科学的这样的一种原理,尽可能把我们所研究的对象放在我们宪法的文本中,包括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话里面。因为民法学者们曾经提出来说,一个国家可能有两个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但宪法序言的最后一个自然段强调了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国家的任务,并没有说它是个社会的根本法。那么社会的根本法的功能怎么体现,民法学者也提出来说民法是社会的根本法。作为社会根本法的民法和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秩序。作为一个学术,我很尊重民法学者们提出来民法的社会根本法的一些理论,也很有一个他自身的理论的论证。但是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这里面当然包括国家和社会,不可能在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中对社会制度、社会价值、社会功能做另外一个规范来体现。我们怎样从学理上能够论证好国家的根本法里面包含着社会的根本法?宪法的调整范围里面不仅仅是国家生活同时包括社会生活,但是怎样把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不同功能和属性的两种调整方式能够安放在我们统一的宪法规范体系内来思考?那这些问题我也没有很好的研究,借这个机会也希望各位学者们能够共同来研究,分享各自研究的一些成果。我的致辞稍微长了一点,把我对议题的一些想法提了出来,与各位同仁、各位同学们分享,谢谢!

李树忠教授致辞实录:感谢人大法学院邀请我来参加这个会议,实际上这个会议我是非常期待来学习的。刚才韩大元教授这个致辞是从逻辑视角,从普遍意义和普遍价值的角度,来评价我们这样的基础理论会议的意义、价值和必要性。韩教授已经阐释的非常清楚,我们看自从宪法诞生以来,现在的宪法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整个世界都是清一色的宪法世界,说明每一个国家都需要宪法,说明宪法具有普遍共同的价值。当然韩大元教授也从后疫情时代宪法理论的反思做了这样的一个看法,我是非常非常赞同的。那我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我们整个的论坛的主题“中国的宪法学基础理论”,大元谈的是普适性的,人类共同的,普遍的关于宪法基础理论的研究等等。我谈到另外一个视角,就是我们会议的主题,叫做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

每一个国家都需要有宪法,那么,在遵循普遍价值的基础之上,我们看每一个国家的宪法又都不一样,没有国家的宪法和另外一个国家的宪法完全一样。这里面又说了一个什么问题?涉及到一个宪法的地方性知识的问题。我们中国宪法也可以谈到中国性问题,所以这样一个命题,就是在遵循宪法普遍价值和规律的基础之上,怎么样去研究阐释宪法的地方性知识。对于中国宪法学来说,也涉及到一个宪法的中国性的问题。我们在普遍原理的基础之上,怎么样来去探索研究建构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你看这是这个命题,我们这个论坛本身这也是一个重要使命,是重要责任。确实,宪法的中国性问题,我们在构建中国特色的或者叫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时,这方面需要有很多的事情去做。而且不单是我们现在新时代的一个新的要求,确实也是我们构建自主的、中国的,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时候,需要我们发力的地方。当然前提是什么?既然都是宪法普遍价值,但是在普遍价值的研究上,我们现在确实有一点点似是而非的地方。比如说24个字的核心价值观我们都有,自由、民主、法治、人权都有。我们核心价值观当中的这一些价值,和我们普遍认为在西方国家宪法当中的同样的表达,它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在中国宪法学体系之下它的价值,我们怎么样阐释?这些问题是似是而非的,需要我们认真的来判断。

所以我们看以中青年学者为主,如王旭教授、忠夏教授等等发起的这样一个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的这样的一个平台,非常的有价值。我们也相信能够通过持续的这样的举办,能够进一步的推进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当然主题本身,我没有能力更多去评价。我确实觉得忠夏今天上午所谈的这就涉及到,我们即使是构建中国的宪法学基础理论,我们也需要去了解国外的理论,包括从系统论的角度,从社会系统的角度来认识宪法,认识宪法现象,认识宪法功能。还有像黄明涛的,我稍微熟悉一点点。关于我们八二宪法,我们现在从改革向历史主义宪法的转型,八二宪法站在一个历史的交汇口,这样的一个中国的宪法特质。八二宪法它是个改革宪法,随着我们改革的不断深化,改革目标都要实现、逐步实现。我们的宪法将来会迈向一个立宪主义的宪法,走向规范性,这样一个理论本身也是权利主义的一种基本的生成和发展的理论。非常期待这个论坛,也预祝这次会议能够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会议上半场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夏担任报告人,报告题目为“社会系统背景中的政治宪法”。

李忠夏教授的报告从现代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现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宪法、宪法与社会的关系、中国需要什么宪法理论四个方面展开。他首先指出,现代社会已超越传统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演变成一个功能分化的社会。这意味着社会不再简单,而是包含多个子系统,如经济、政治、法律等,各自承担独特功能。传统宪法理论强调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但在现代社会,经济系统的扩张也可能对其他领域产生冲击。因此需要重视社会复杂性体现在不同子系统之间的冲突和相互影响,重新审视传统宪法理论,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变化性。李忠夏教授认为卢曼的社会系统论为此提供了新的视角。传统二元分立已不足以描述社会复杂性,现代社会功能分化,不同子系统冲突愈发显著。宪法需要超越限制国家权力的角色,成为调控社会的工具。社会子系统边界、冲突解决等需在宪法中体现,宪法应超越传统的功能而具备社会相容性、核心权利不可剥夺等内容,以应对现代社会的需求。关于宪法与社会的关系,李忠夏教授着重探讨了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联。他指出,讨论宪法属性时存在一种担忧,即宪法可能被视为法律的总则,过度渗透到社会各层面。学界就宪法中立性与全面性已有相关的辩论,例如对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等议题的讨论,引发了对宪法在社会调控中可能带来的影响的隐忧。他认为相关讨论还触及社会子系统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并存问题,强调在宪法对社会进行调控时需要考虑的平衡难题。关于宪法的中国性问题,李忠夏教授指出中国宪法在调控社会方面有着深刻的文本基因和历史传统,早期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就强调了对社会的调控作用。他提到八二宪法修改时期,我国法律较少,因此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社会秩序的总章程。在对中国宪法的功能分化和调控社会属性的讨论中,他强调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的社会主义脉络和对天下为公观念的重视。在基本权利的边界问题上,他认为中国需要建构一种基于中国特性的、能够回应社会的宪法理论,以明晰基本权利保护的范围和边界。最后,他提到通过系统论的视角可以尝试解决这些问题,但也指出这一工作面临着理论上的困难和挑战。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程迈认为李忠夏教授提供了一个优秀的解释框架,为理论建构提供了方向。他指出,好的理论应当具备指导力,能够回应实际问题。宪法为解决中国特殊情境提供了框架,尽管对于这个框架的好坏有不同看法,但它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方向。他探讨了宪法在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并对宪法是否是社会的高层系统提出了疑问。基本权利与社会存在相互塑造的关系,社会也可能在反过来塑造基本权利。社会功能分化可以比喻为人体的器官组织,每个子系统都有其独特功能,应该警惕“让宪法取代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逻辑,并强调注意控制宪法对其他系统的干涉,以保持社会的健康运作。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程雪阳提出他对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理解。对比中国农村在不同时期的社会结构,尤其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中国农村实行的政社合一政策,试图将所有社会功能整合为一个组织,即人民公社,但最终失败的原因在于组织和监督成本高。这表明社会正在分化,复杂性增加,而试图通过一个组织承担所有功能必然导致失败。他进一步探讨了卢曼的理论在中国社会的应用,认为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传统观念和社会组织,并按照现代社会的需要进行调整。在功能分化的背景下,需要在多个领域展开工作,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以适应社会的需求。他以土地承包和宅基地为例,提出了在功能分化的社会背景下,如何通过政治系统、产权等手段处理这些问题的见解。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泮伟江认为,宪法的社会理论是宪法学的一个前问题,它处理的不是真正的宪法学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它不重要,它的意义在于什么时候宪法学需要去考虑这些前问题。我国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发展,社会已经复杂化了,原先社会使用的一些概念可能已经不够用了,这可能就会涉及到一些前问题,而处理这些前问题,可能就需要宪法的社会理论。系统理论作为一种社会学的理论,通过思考社会是什么,探讨我们所处的社会所具有的新特征,再结合问题的分析,来影响我们的宪法,但它取代不了宪法。功能分化理论的意义在于它是不是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作为一种思考的、创造的基准点来更好地认识和分析事实,让我们对现实获得一个更深刻的理解。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温泽彬指出,任何一个法学理论,它肯定只是逻辑自洽的,不可能是没有缺陷的,所以我们要去批判它本来就是陷入了一种认识的误区,这是不可能成立的。卢曼的理论中对于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社会复杂性的认识本身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而卢曼的方法论,社会系统究竟是普遍的还是复杂的,有没有超越民主国家视角的遵循自身系统的这样一个难题?更重要的问题不是说一定要去找到普遍性和复杂性,而是在于在方法论的运用上,更需要关注的可能是怎么用这套理论去分析我们的法律规范系统或者说分析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谢立斌认为,首先,国家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个时候要看这些措施是不是侵犯基本权利。但基本权利不是一个调节措施,疫情防控时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就没有考虑基本权利,因此政府的社会调控是不是真正考虑了宪法值得追问。其次,究竟是基本权利塑造社会秩序还是社会秩序的变化导致了我们对基本权利的理解有所不同?这是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讨论。最后,西方并非都是原子式的个人主义。从历史上看,西欧的封建时期,封城和领主之间的关系,人们都是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只有这些清教徒到了美国,他们可能奉行的是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在现代欧洲也不是这样。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许瑞超提出了四个问题以供交流:第一,宪法的社会理论相对于其他的社会理论的一些范式,在中国意味着什么?为什么社会性理论最具有解释的说服力?第二,从宪法诞生的那一刻开始,宪法作为政治法就一直存在,将社会系统中的宪法定义成政治法有何特殊性?第三,社会背景中的政治法,政治法与社会的对应关系和以国家为中心的立宪主义同以社会为中心的立宪主义的对应关系之间是否存在一致性的表达?第四,区域化立宪主义跟全球的立宪主义和传统以国家为中心的立宪主义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卢曼的理论能否解释这种现象?

复旦大学讲师严益州指出,每个系统都有一套符码,都会尝试着扩张,都有可能去影响另外一个系统。宪法系统作为法律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跟其他系统的关系是什么?按照传统的法解释学的观点,法律是有位阶的,那么宪法一定是排在最上方的,它肯定是一个垂直的关系。宪法不仅是法律系统的顶点,也是其他系统的顶点,一切活动都要服从于宪法,在所有的系统里面,宪法是最上位的。但是,系统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如果按照一种机械的观念,认为它们之间就只是一个垂直关系的话,宪法系统可能就无法应对法律系统本身对于其他社会系统的挑战,特别是政治领域的需求,它可能也会面临着一些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翟国强认为,卢曼的理论对于思考构建中国的宪法理论具有一定价值,具有很强的普世情怀。它试图构建一套超越国家的宪法理论,其中特别关键的一个概念就是现代性。中国的现代化是否等于西方的现代化理论上还未清楚明确,我们要去思考理论和现实的中西之比。其次,他指出卢曼的理论具有价值中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人的主体价值。因此,如何来处理这种理论的技术性、程序性和我们保障实体价值之间的关系,是运用卢曼理论去构建中国宪法理论所需要回应的问题。最后,他强调法律全球化趋势背景下,需要特别谨慎的处理理论的普世性和地方性的关系,要有中国问题意识。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郑磊认为讨论聚焦于如何为社会立宪,涉及中国社会立宪的议题。这两个主题之间存在演绎关系,是一个相互影响的过程。通过研究为中国社会立宪,可以推导出关于中国社会立宪的结论,也可以通过中国社会立宪来反哺整个为社会立宪的谱系,使其更加丰富多元。这其中首先要关注体用关系,即如何理解体与用的交互关系,考虑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以及如何确立人的形象和地位。方法和方向也是一个关键话题,需要思考从何处看待这个问题,是从已实现二元社会分立的基础上回顾,还是从功能分化可能未完全确立的角度审视。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功能分化的基础,即功能是否已经分化,以及这种分化对目的的影响。最后还要注重明确理论的目的,避免陷入形式性的陷阱。

会议下半场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涛担任报告人,报告题目为“1982宪法的‘法典化’:改革宪法与立宪主义的历史交汇”。

黄明涛教授首先梳理了宪法典这个词的使用历史,将宪法的发展放置在全球历史脉络中,并强调了宪法典的全球普遍化和内涵歧义化。在对中国宪法的类型及特点进行剖析时,强调了其在成文宪法中的特殊性,尤其是五四宪法的纲领性质。他指出要将我国现行宪法放在宪法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脉络当中去定位。宪法概念的内核是近代化,清末的法律改革之后,中国和世界接触,接受来自域外的影响,包括互动的影响结果。他认为有必要在一个全球视野当中来观察和定位中国的宪法,包括宪法的类型。其次,黄明涛教授讨论了立宪主义的引入。立宪主义和宪法典是一个密切相关的概念,实际上对新中国而言,立宪主义的思维的引入较晚,但在宪法演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影响到我们法学教育的方方面面,也影响到我们宪法实施的方式。他认为中国并不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宪法典的国家。用立宪主义的方法来去理解和看待我们的现行宪法,可以发现我们较为专注于形式的宪法,而忽视了实质的宪法。由于八二宪法制定时的特殊背景和权宜之计,其文本完备性可能相对较弱。他主张将形式宪法纳入实质宪法规范,并警告在教义学建构中应当避免过度形式主义的方法。在中国,宪法变动的方式很特殊,修宪有强烈的政治敏感性,宪法的有权解释也一直裹足不前。宪法发生变动的方式及宪法实施的方式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宪法教义学要立足于宪法变动或实施方式的实际特点,做好教义学的理论建构以增强宪法的优越性。同时,宪法要以一种非常宽容、包容的方式来支持改革,来实现它的优越性、适应性以及权威性,才能达成价值之间的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征认为愿景本身也属于规范,国家目标本身具有规范性。规则与原则仅仅是发挥效力的方式不同而已,并不能说原则的规范性不强。宪法中的国家目标永远不可能有一个彻底实现的时刻,但它同样具有规范性。抽象的愿景和目标之间有时候会有紧张关系,例如发展市场经济与生态文明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只要立法者考量到了这两个对立的原则,其余的更多是立法的形成空间,因此规范和愿景是并列关系。此外,陈征教授指出可以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做出一个严格的界分,这对于讨论合宪性审查帮助巨大。他认为合宪性审查主体在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利的时候,是不发挥民主作用的。在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只是一个护宪使者而并不是民意机关。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海平认为将宪法法典化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无需追求能否实现宪法法典化以及是否应当实现法典化的完备性。他指出,宪法具有特殊性,其只能确定一个基本框架,无法事无巨细规定各方面内容。此外,宪法只是起到边界控制的作用,需要给未来的社会发展开放空间。他对于黄明涛教授关于立宪主义的引入观点表示了赞同,他认为立宪主义的引入属于当前宪法文本的一个时代定位问题。他倾向于我国宪法仍然属于改革宪法的宪法类型,我国市场经济改革是立宪主义引入的典型体现,从功能分化的角度上来看,宪法在经济领域具有很强的自治性,在政治、文化、宗教等各个领域都有很大的开放空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刘馨宇赞同黄明涛教授关于追求宪法教义学的完备性的观点。她认为教义学的完备性并非仅仅限于对于宪法文本的解释学,更是一种教义释义学的完整的方法,可以利用教义学方法来弥合宪法文本追求的稳定性与改革现实的发展性二者之间的张力。她认为根据宪法教义学的方法,要从避免轻言违宪以及轻言修宪这两个方面使得宪法在完备性上具有法典化的能力。她指出,对于在实然上已经发生大规模违宪但没有触及宪法的价值和根本特征这种宪法内核的情况,宪法应当做出调整。在面对未来的改革需求时,能否突破宪法进行改革,或者选择先修宪再改革等情况仍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奥蕾首先对黄明涛教授的报告所体现的学术气象和问题意识的意义表示赞同。她认为立宪主义的植入可能是宪法法典化的非常重要的价值点。她指出,八二宪法在四十年来不断遭逢改革、一国两制等新的历史问题,如何让这些问题归顺于立宪主义的价值之下至关重要,立宪主义要与历史交汇,要完成宪法文本的体系贯通。其次,她认为与其追求宪法文本的完备,不如追求宪法教义学的完备的观念是非常务实且具有意义的,这同样是当今宪法研究的时代使命。最后,她对于黄明涛教授的报告关于结构和主题的吻合度问题以及研究视野的主观性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钱坤根据黄明涛教授的报告表达了自己的三点思考。第一,他认为应当坚持从形式主义的角度来看待宪法的渊源问题;第二,对于部门宪法在规范体系或者是理论体系中的定位还应当明确。例如部门宪法是什么?其跨部门吗?宪法部门之外存在什么?第三,中国宪法学还有很多努力的空间,他认为现在立法法跟司法解释的研究都建制化地存在于学科体系中的其他的学科,但在宪法学下的研究也具有很大意义。他从宪法学的理论层面考虑了形式宪法和实质宪法的问题,并指出可以进一步探讨宪法法典化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认为需要根据形式宪法和实质宪法两个角度来判断八二宪法的法典化程度的高低。从形式意义上来看,法典将法律部门的所有条文都规定在法律文件中是无法实现的,宪法的法典化无法做到如此理想和完备。他认为宪法的法典化程度可能比其他部门法的法典化程度更弱,由此衍生出了实质宪法的问题。针对宪法性法律和宪法典之间的关系,首先应该解决宪法性法律在数量上的确定性问题,其次宪法性法律不可能像宪法典一样发挥裁判依据的作用,但是可以发挥补强理由的作用。最后他从形式宪法和实质宪法两个角度表达了对宪法典进行反思的必要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蔚首先进行了三方面总结:第一,黄明涛老师设置的宪法法典化所指向的是社会和宪法功能的关系,并把社会作为宪法的一项功能来评判;第二,将立宪主义归于宪法范畴意义上的社会,体现了国家立宪主义能够走向社会立宪主义;第三,将改革宪法归于方法意义上的社会。王蔚教授认为宪法法典化是当下的热门话题,法典化需要有体系化预备和完备性问题,但是体系性和完备性是有冲突的。她指出,在宪法功能上,宪法典能够促进宪法更有确定性、可预期性、内容恒定性;在宪法范畴上,宪法具有国家机构和基本权利两大板块的基本范畴,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共同的基本原则;在宪法方法上,要警惕历史法学的局限性,不能单从历史文化维度思考宪法。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哲认为黄明涛老师研究的方式和思考的角度很有意义,黄明涛老师的研究回归到了立宪主义或者实质主义的视角,这样才能让宪法学不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在宪制的运行上体现出长久的生命力。但她认为黄明涛老师现阶段的研究只是提出了问题,却没有真的解决问题。比如在宪法概念和范畴当中,黄明涛老师提到了宪法典和立宪主义是有着紧密的联系的,但对于什么样的宪法典和什么样的立宪主义没有做解释。针对宪法的基础理论研究要梳理清楚最基本的范畴和概念,如果没有梳理清楚,就不能形成学术共同体。因此宪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很重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敏认为在当下急剧转型的社会时期,我们对现行的八二宪法所要研究的重要关键词是宪法变迁。黄明涛老师对八二宪法的观察是从另一个法典化的角度来切入的,也就是在世界宪法历史的视角下来展开的,具有很强的独特性,也是对八二宪法变迁研究的加持。黄明涛老师还对八二宪法注入了立宪主义。一般情况下,我们对立宪主义的理解是建立在西方的政治思想史上的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利,进而保障公民权利。在这种立宪主义的思想当中主要强调要用约束国家权力的手段,通过权力集中、权力配合融入国家现行的宪法。她也对报告中涉及到国家机构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见解和疑问。

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翟晗认为黄明涛老师研究的切入点值得称赞,但是宪法学者在做宪法研究时要学会宽容宪法的不完美。尤其是对于在一个国家变迁阶段中诞生的改革宪法或者转型宪法,宪法学者要学会审慎地对待宪法当中固定的语词。现阶段宪法学者在做宪法研究时很多工作是对知识权力和政治权力进行学科语词上话语解释权的争夺,所以学者更应当审慎地对待固定语词。她列举了1978年西班牙宪法中在对国家纵向权力分配上因为时代变迁和个人因素而体现出的杂乱无章和宪法摩擦等事例,认为八二宪法虽然现阶段仍然是混杂的体系,但却有巨大的内在开放性,对宪法学者的研究提出了思维和学理上的挑战。

闭幕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对此次会议进行了总结发言。

王锴教授首先对此次会议的质量表示肯定,会议发言没有废话,韩大元和李树忠老师的致辞以及每一位发言人都紧紧围绕学术问题展开。本次宪法基础理论会议的两位报告人所做的报告对于现代宪法很重要,不再局限于国家政治领域,而是向社会自治的领域展开,具有颠覆性的意义。本次会议讨论的成果也能够为宪法学者和后学的宪法研究提供助力。

王旭教授首先感谢各位与会老师,对各位老师在年底工作繁忙之余仍然前往支持人大法学院此次会议表示感谢和敬意。其次,感谢两位报告人所做的精彩报告,在各自研究风格的基础上为会议呈现了丰富和多样的话题。同时感谢在场的和线上的观众,希望大家保持对探讨真理的热爱,能够体会到学术求知的乐趣。最后,王旭教授对协办方和会务组同学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并宣布本次会议顺利闭幕。